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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送配偶聽起來很浪漫,但送出去之前,你真的知道這個動作在法律上代表什麼嗎?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吵得很兇,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在前夫診所的評論區留言爆料,說她當初把一間店面用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對方,貸款卻留在自己身上,結果離婚之後房子拿不回來,貸款還要繼續繳。她也提醒大家別跟她犯一樣的錯。這篇文章不評論誰對誰錯,只是剛好有一個真實案例可以拿來討論,讓你在決定把房子送配偶之前,先把後果看清楚。
送出去的房子回不來了
最近有一則新聞在網路上吵得蠻兇的,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,跑到前夫趙建銘的診所評論區留言爆料,說她當年把一間店面用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對方,結果貸款還留在自己身上,離婚之後房子拿不回來,六千多萬的房貸卻還要繼續繳。她最後還特別呼籲大家,千萬別跟她犯一樣的錯。老實說,我不是要來評論人家的是非,只是這個案例真的太經典了,剛好可以拿來聊聊「房子送配偶」這件事到底有多少坑。你可能會想,她爸爸是律師、弟弟又是台大法律系畢業,怎麼可能不知道後果?嗯——只能說愛情使人盲目啦。你如果談過戀愛應該都懂,什麼?你沒談過?那很好,以後你也不會遇到這個問題(開玩笑的)。今天我們就把這個案例拆開來看,為什麼婚姻裡送出去的房子,離婚後就真的回不來了。
贈與的房子,法律上就是對方的個人財產
先講結論:房子送配偶之後,那間房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列為對方的「個人財產」,而不是夫妻共同累積的「婚後財產」。這一點,很多人真的搞錯了。你看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,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,要把婚後財產拿出來扣除「與婚姻貢獻無關」的部分,剩下的才平分。那什麼叫與婚姻貢獻無關?條文寫得很清楚——繼承、贈與,還有慰撫金。對,就是「贈與」這兩個字,我每次講到都要特別框起來。意思是說,你在婚姻期間用贈與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另一半,這間房就直接跳出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,離婚時完全不會被拿出來算。所以陳小姐的店面為什麼分不到?答案就在這裡,因為那從頭到尾都是「送」的,不是兩個人一起打拚出來的。很多人以為夫妻嘛,我的就是你的、你的就是我的,反正到時候再分一半就好,但法律可不是這樣想的。房子送配偶的那一刻起,就等於你親手把它從「可分配」的池子裡撈出來,交到對方手上,這是白紙黑字的事實。
更慘的是:房子送了,貸款卻還在你身上
如果只是房子拿不回來,那還算單純,但這個案例真正讓人倒抽一口氣的地方,是「貸款沒有一起過去」。你要知道,房子的所有權跟貸款的債務人,在銀行眼裡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。過戶是地政事務所的事,貸款是你跟銀行簽的契約,你把房子送配偶,銀行才不管你們感情多好,債務人沒有變更,錢就是要跟原本的借款人要。所以就會出現這種超尷尬的狀況: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,租金收益、處分權都是對方的,但每個月的本息卻是你在繳。這種操作在投資客圈子裡其實不算少見,有些人為了節稅、為了分散名下持有戶數,或是單純想給另一半一個保障,就把房子過到配偶名下,但貸款因為對方收入條件不夠、或是懶得重新申貸,就繼續掛在自己身上。感情好的時候當然沒差,帳戶都是同一個嘛,但一旦走到離婚這步,你就會發現自己變成「幫別人繳房貸的房客」,而且還是沒有房子住的那種。這個坑,真的不是只有名人會踩,一般夫妻更常踩。
那到底要怎麼做,才不會像陳小姐一樣?
講了這麼多,你可能會問:那夫妻之間到底能不能把房子過給對方?當然可以啊,只是方法要對。第一,如果你真的要把房子送配偶,貸款請一起處理掉,要嘛先清償、要嘛辦理債務人變更或轉貸,讓所有權跟債務放在同一個人身上,不要拆開來。第二,如果你的目的只是「共同持有」而不是「送給對方」,那可以考慮用買賣或是持分登記的方式,讓房子維持在婚後財產的範圍裡,而不是一贈與就直接被歸到對方的個人財產。第三,也是我個人覺得最重要的——先想清楚你為什麼要過戶。是為了節稅?為了保障?還是單純因為對方開口了?很多人是在感情最濃的時候做這個決定,但房子跟貸款的效力可是會跟著你走十幾二十年的,感情不一定撐得了那麼久。陳小姐的案例其實給大家上了一課:法律不會因為你們曾經相愛就多給你一點體諒,白紙黑字寫的是什麼,最後就是什麼。所以下次當你想把房子送配偶之前,先把這篇文章翻出來看一遍,問問自己,這間房子如果真的回不來,我扛得起嗎?
有沒有其他做法
你有沒有想過,為什麼陳小姐都已經跟前夫離婚了,還要繼續幫忙繳房貸?聽起來超不合理對吧——房子都送人了,貸款卻還掛在自己身上,這根本是雙重打擊。其實問題就出在她當初辦的是「無償贈與」,直接把店面送給前夫,但貸款沒有一起轉過去,結果人走了、債留下。真的只能說,愛情使人盲目啊!很多人在感情正熱的時候,把房子送配偶當成一種浪漫的承諾,完全沒想過萬一哪天感情變了,這份「愛的禮物」會變成什麼樣子。不過你放心,把房子送配偶其實不是只有無償贈與這一條路,法律上還有其他做法可以保護自己,接下來我們就一個一個來聊。
附負擔之贈與:房子跟房貸一起轉
第一種做法叫做「附負擔之贈與」,白話講,就是把房子跟房貸「打包」一起轉給對方。你送房子給配偶的同時,貸款也一併移轉,讓收禮的人自己扛債,這樣才是真的把房子送出去,而不是只送了好處、留下負擔。如果陳小姐當初走的是這條路,離婚之後她就不用再幫前夫繳一毛錢的房貸了,因為債務早就跟著房子一起過戶了。這種方式的重點在於,銀行也要點頭同意債務人變更,所以受贈的一方要有足夠的信用跟還款能力才能辦得成。很多人在房子送配偶的時候,只想到「送」這個動作,卻忘了「貸款」也是房子的一部分。如果你手上的房子還有貸款,想送配偶的話,附負擔之贈與絕對是你要優先考慮的選項,畢竟感情歸感情,錢的事情還是要先講清楚,才不會日後翻臉變成一場災難。
附條件之贈與:條件成就就能收回
第二種做法是「附條件之贈與」,這招就更聰明了。簡單說,就是雙方約定好,房子雖然送給你,但附帶了其他條件,當那個條件成就的時候,贈與人可以把房產收回來。舉個最常見的例子——離婚。如果雙方在贈與契約裡寫明「離婚這個條件發生時,就觸發返還」,那麼一旦婚姻關係消滅,房子就自動可以拿回來。回頭看陳小姐的案例,如果她當初把房子送配偶的時候是走附條件之贈與,離婚之後這間店面就能收回,根本不會落到現在既沒房又要繳貸款的窘境。這種做法有點像是給自己買一個保險,感情好的時候大家開開心心,萬一走到分手那一步,至少財產不會白白流失。而且條件不一定只能設離婚,像是「贈與人生活無法自理時需負扶養義務」之類的條件也可以談,重點是要在贈與之前就把遊戲規則寫進契約裡,事後才有法律依據可以主張。
最後你要知道:送房前先想清楚這幾件事
看完上面三種做法,你應該已經發現,把房子送配偶這件事,方式不同,結果差超多。無償贈與最乾脆,但風險也最高,等於把所有籌碼一次交出去;附負擔之贈與可以把債務一起轉走,不用自己背鍋;附條件之贈與則是留了一條後路,條件成就就能把房子要回來。所以在你決定送房之前,一定要先問自己幾個問題——房子有沒有貸款?貸款要不要一起轉?萬一感情變了,我願不願意接受房子拿不回來?這些問題聽起來很不浪漫,但正因為不浪漫,才更需要在頭腦清醒的時候想清楚。另外要提醒你,不管走哪一種贈與,最好都找專業的地政士或律師把契約條款寫清楚,尤其是附條件之贈與,條件怎麼寫、怎麼舉證,都會影響到日後能不能順利收回。愛情可以盲目,但房子送配偶這種大事,千萬不能盲目,先做好功課,才能既保住感情,也保住自己的財產。
幫另一半買房子,其實超級常見
你有沒有發現,身邊越來越多朋友在講「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」、「頭期款是老公出的」這種話?沒錯,把房子送配偶這件事,在台灣真的不是什麼稀奇事,反而是超級常見的操作。不管是因為信用管制、貸款成數,還是單純想給另一半一個安全感,很多夫妻都會在買房的時候,把房子放到其中一方的名下。可是啊——常見歸常見,真正有坐下來把規則講清楚的,其實少之又少。大家感情好的時候,什麼都好說,什麼都沒關係,結果等到哪一天出狀況了,才發現當初那些黏黏糊糊的錢、黏黏糊糊的房子,根本理不清。這篇文章,我想跟你聊聊房子送配偶背後的邏輯,還有那些你現在不講、之後只會更傷感情的事。
夫妻之間的贈與,其實是免稅的
先來破除一個迷思——很多人一聽到「贈與」兩個字,就覺得這是壞東西,好像跟逃漏稅、被國稅局盯上劃上等號。其實不能這樣說啦!因為夫妻之間的贈與,在法律上是免贈與稅的,這點清清楚楚寫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:「配偶互相贈與之財產」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也就是說,你把房子送配偶,或者老婆把房子過到你名下,國家是不會跟你收贈與稅的。所以贈與本來就是夫妻資產配置的一個合法手段,沒什麼好害怕的。你想想看,如果一對夫妻,一方收入高、一方收入低,透過配偶之間的贈與來調整名下資產,其實是很正常的理財思維。當然啦,免贈與稅不代表什麼稅都免,土地增值稅、契稅這些還是要看實際情況。但至少你可以放心,把房子送配偶這件事本身,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操作,而是政府明文允許的夫妻之間資產安排方式。
信用管制之下,房子放配偶名下變成常態
那為什麼這幾年,房子送配偶的案例突然變多了?很大的原因就是政府的信用管制。你可能也聽過,第二戶、第三戶的貸款成數越來越低,有的甚至只能貸到五、六成,對投資客來說根本是致命打擊。所以很多人乾脆把房子放到配偶名下,讓另一半以「首購」身分去申請貸款,成數就能拉高。這在市場上真的超級普遍。但問題來了——實際狀況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很多。舉個例子,房子是登記老婆的名字,頭期款是老婆出的,房貸卻是兩個人一起繳的,甚至還有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拿錢出來幫忙。你說,這房子到底算誰的?通常大家都沒有真的坐下來講清楚,因為感情好的時候,我們都覺得已經是一家人了,有必要這麼計較嗎?講錢,很傷感情耶!可是你要知道,這種「什麼都不好意思講」的心態,正是未來爭執的引爆點。房子送配偶可以,但背後的出資比例、還款責任、父母贊助的性質,這些都要有共識。
先把錢講清楚,再決定要不要結婚
講到這裡,我真的很想跟你說一句掏心話:你現在不傷感情,之後只會更傷感情。因為結婚之後,你一定會碰到錢的問題,這是逃不掉的。所以我強烈建議,最好在結婚以前,就把規則講清楚——房子送配偶之後,如果哪天鬧不合,這筆錢該怎麼處理?頭期款算誰的?父母出的錢是贈與還是借款?房貸繳的部分要不要按比例算回來?雙方都能接受,也都願意照這個規則走,那再結婚,這樣會比較健康。最怕的就是一開始什麼都不好意思講,房子黏黏糊糊的,錢也黏黏糊糊的,雙方好來好去的時候,什麼都可以、什麼都沒關係,等到哪一天吵架了,就開始互相拉扯,最後不只是錢算不清楚,連婚姻都丟了。過往真的太多這樣的案例了,看了都覺得可惜。所以啊,房子送配偶不是問題,問題是你們有沒有把規則講好。把錢講清楚,不是不相信對方,而是給彼此一個更安穩的未來。先講清楚,再決定要不要結婚,這才是對這段感情最負責任的做法。
這次要講的是小李的故事
你有沒有想過,一間還沒蓋好的房子,也能把兩個人卡得死死的?小李前陣子離婚,這件事本身已經夠折騰了,但真正讓他頭大的,是當初跟老婆準備結婚時一起買的那間預售屋。那時候兩個人想得很單純——反正以後就是夫妻嘛,錢誰出都一樣。第一筆訂金是小李掏的,後面的工程款有時候他繳、有時候老婆繳,帳根本沒在記。簽買賣契約的時候,兩個人的名字都放上去了,想說房子蓋好就一起搬進去,多浪漫。結果咧?房子還沒蓋好、還沒交屋,感情就先走不下去了。小李來LINE我,問說這間房子現在到底該怎麼辦。說真的,這種狀況我看過不少,很多人以為離婚就是把房子送配偶或自己留下來這麼簡單,但預售屋的情況完全不是這樣,中間眉角超多。這篇就用小李的例子,跟你聊聊預售屋遇到離婚,到底該怎麼處理才不會拖泥帶水。
預售屋還沒交屋,你們其實沒有「房子」可以分
小李一開始的想法跟大多數人一樣,覺得離婚就是財產分一分,房子要嘛賣掉、要嘛把房子送配偶當補償,然後各走各的。但我跟他說,你們現在手上根本沒有房子可以分——因為還沒交屋、產權也還沒登記,你們擁有的只是一份預售屋買賣契約而已。這個差別很關鍵。房子送配偶這種事,前提是你名下真的有一間房,可以辦過戶、辦贈與,但契約階段什麼都還沒有。更麻煩的是,如果現在不處理,等房子蓋好,權狀上就會寫著你們兩個人的名字。到時候對保要不要兩個人同時出現?貸款要一起申請?後面的工程款誰繳?光想到這些,你就知道有多崩潰了。婚都離了,還要為了這間房子三不五時被迫見面、傳訊息對帳,這不是折磨是什麼?所以我一直強調,預售屋的處理時機就是「現在」,不是等交屋以後才來想。契約階段的問題,反而比蓋好之後單純,因為變數還少,只要雙方談得攏,就可以把事情切得乾乾淨淨。
最乾脆的解法:誰有能力,誰就把契約吃下來
那到底該怎麼處理?我給小李的建議只有一句話:誰有能力,誰就把這份契約整個吃下來。所謂吃下來,不是只有接手後面的工程款和貸款而已,還要把對方過去繳的每一筆錢都還給他——訂金、簽約金、工程款,通通算清楚。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?就是不要讓這間房子再把兩個人綁在一起勾勾纏。你可能會問,那可不可以直接把房子送配偶,當作是離婚的補償?聽起來很大方沒錯,但在預售階段,所謂的「送」其實就是契約換約,你得跟建商協調、辦理換約手續,而且對方要能獨立通過後續的貸款審核。如果對方沒有還款能力,這個「送」到最後反而變成炸彈——貸不過、繳不出、違約金找誰?所以我會說,房子送配偶這條路不是不行,而是要先確認對方接得住。反過來講,如果你才是那個有能力的人,那就別客氣,把錢算清楚、把契約拿回來,這才是對雙方都好的乾淨結局。小李聽完以後沉默了幾個禮拜,我猜他也在掙扎——畢竟要一次拿出這麼多錢,還要跟前妻坐下來對帳,心理壓力不是普通的大。
對帳、找律師、跟家人調錢——小李最後怎麼收尾
幾個禮拜後小李回我了,他說,他真的跟前妻約了一天,雙方各自帶自己的律師,把過去繳過的每一筆錢重新對一遍。這個步驟看起來很囉嗦,但超級重要——因為當初錢出得很亂,誰繳了幾期、金額多少,光靠記憶一定會吵起來,有律師在場、有單據可查,才不會事後翻臉說你少算我一筆。對完帳之後,小李跟父母調了一筆錢,把前妻出的部分全部還清,這間房子就完完整整變成他一個人的契約了。有趣的是,他跟我說房子預計2027年交屋,但他根本沒打算住進去。因為這間房子已經變成他的心結,看到就不爽,真的住進去只會每天想起那段回憶。所以他的規劃是,交屋以後直接出租,先放著,等滿五年再看怎麼處理掉。這個思路其實很聰明——與其硬要「房子送配偶」或者賭氣賤賣,不如把它當成一個純粹的資產來看待,該收租收租、該等就等,時間到了再用最有利的條件出場。我也很希望他之後可以順利交屋、五年後順利賣掉,把這件事情徹底了結。說到底,感情走不下去已經很難受了,千萬不要在房子的事情上意氣用事,搞一些爛方法,到時候又變成新的社會新聞,那才是真的划不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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